央广网沈阳12月20日消息(记者郭威)沈阳市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供水应当合理规划、统筹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城市规划区域内原有的地下水井或者其他自建水源,符合条件的,应当适时改造成为应急备用水源,并与现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没有应急备用水源的地区,应当采取建设地下水井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等应急供水措施。

  以此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和卫生许可制度。任何单位从事供水(供居民饮用的)业务,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特许经营权和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采用自建水源从事供水活动的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也需要履行特许经营和卫生许可手续,否则其供水活动即为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了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由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这样可从根本上解决部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水平不高和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因为二次供水引发的问题,极大减少因二次供水影响供水质量情况的发生。

  记者注意到,新《条例》执行后, 供水业务将更规范。规定明确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城市供水用水合同范本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该项工作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将来供水服务合同标准化将在全市推广。需要办理临时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指定的位置安装临时性用水管道和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