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怒江12月5日消息(记者李腾飞 通讯员妮玉才 高玉生 和建庭)《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是云南怒江州依法具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怒江州地方立法的先河。《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怒江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分为总则、城市环境卫生、乡村环境卫生、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7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制度、部门职责、权利义务等。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涵盖了个人环境卫生行为规范,城市建筑工地弃土弃渣、扬尘防控管理等以及餐厨垃圾管理等方面;结合怒江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交通不便等客观实际,对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垃圾、个人生活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规定。同时,根据怒江生态农业发展需要,制定了农药和除草剂使用的禁止性条款,规定“禁止在蔬菜、果树、香料、菌类、中草药材、茶叶等种植过程中违法使用除草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