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合肥11月20日消息(记者梁明星)将未上缴给国家的罚没款设立“小金库”,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近日,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安徽省枞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城区责任区刑警队将未上缴财政账户的罚没款财物等共计149万余元设立“小金库”。时任城区刑警队队长的谢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从“小金库”中支出250204元,以加班费、绩效考核费,节假日值班费等名目发放给城区刑警队工作人员,其中谢某个人分得28180元。

  铜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身为安徽省枞阳县刑侦大队城区责任区刑警队队长,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上缴给国家的罚没款,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案发后,上述违规发放款项全部退出并上缴财政账户。铜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私分的罚没款已经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