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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04-28 13:2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西宁4月28日消息(记者刘泽耕)记者28日从《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3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通过了《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青海省第一部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立法宗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三十六条,对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了全面规范。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保证了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正确思想引领;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和职责定位,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突出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社会共同责任和全员参与形式;强化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措施;规范了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行为,从不同角度对那些不利于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作了禁止性规范。

  据了解,青海省目前有55个民族,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28个民族乡,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7.71%,是除西藏之外的第二大藏区。

  近年来,青海省各民族交往交融比较频繁,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社会管理、子女教育、公共服务等方面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条例》内容突出青海特色,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好流出地流入地相关城市管理工作,《条例》从省内省际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松山介绍,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信息互通制度,在法治宣传、就业指导、子女入学、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方面,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规定青海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少数民族流动务工人员对接和工作交流合作机制。

  简松山表示,《条例》以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为目标,以完善发展措施为主线,从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保护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的相关规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民族地区保护和发展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教师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简松山说。

  青海省人大民侨外委副主任委员李多杰表示,新形势下,制定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青海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细化和延伸,为青海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

  青海省民宗委副主任刘华说,青海省民宗委起草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工作方案》,推动深入学习,加大宣传力度,狠抓教育培训,创新学习宣传形式,纳入创建“十进”活动,加强督促检查,“我们将尽快翻译印刷发放《条例》民族文字版,加大双语宣讲力度,使《条例》的学习执行成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

编辑: 郑睿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28日从《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3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通过了《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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