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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然保护区批准建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调整

2019-03-27 13:5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合肥3月27日消息(记者刘军)安徽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根据意见要求,安徽省规定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安徽省规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此外,安徽省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还指出,对自然保护区要科学规划布局,定期开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统筹完善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广泛征求当地政府与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编辑: 郑皓月

安徽:自然保护区批准建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调整

安徽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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