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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2018-11-01 10:0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福州11月1日消息(记者万存灵)福建省日前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福建省早在2016年就积极开展自主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改革工作,在厦门、泉州及其他各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开展改革试点。在近两年的试点中,福建省在全国率先研究制定了通则和大气、地表水、土壤、森林等方面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体系,为全面试行夯实基础。同时在鉴定评估、资金管理、案例实践等领域也积极开展了探索研究。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郑健欣介绍,《实施方案》的特色和亮点,重点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高规格推进,多部门协同。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政府部门分工明确,确定了省政府作为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明确了省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职责,财政、司法、卫计、检察院、法院等其他职能部门相关工作清晰了工作路径和方向。二是扩大赔偿适用范围。除中央规定情形外,增加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件,以及直接造成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损害事件等两类情形。三是充分吸收前期福建省试点经验做法。如:实施福建省已出台的地表水、大气等鉴定评估技术地方标准,探索开展环境证据规范化研究与应用,探索建立损害赔偿诉讼审判过程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四是鼓励各地创新设立损害赔偿基金,拓展赔偿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地方基金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全省联动贯通的“资金池”效应。五是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定位,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突出监管前移、源头预防。六是针对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调查启动、鉴定评估、磋商诉讼、资金管理、执行监督、修复评估、信息公开等具体环节,细化提出11项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构建统一完整的政策体系。

  下一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等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政策、技术保障体系,做好改革业务指导和跟踪调度,督促各地切实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试行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提请调整,同时加强案例实践和总结评估,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地见效,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纵深发展。

 
编辑: 郑皓月

福建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福建省日前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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