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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机动车停放收费新规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新办法

2018-04-20 10:0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贵阳4月20日消息(记者陈屹)4月19日,贵州省发改委通报,5月1日起,《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试行。办法提出,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场所停车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贵州省出台的这个《办法》共21条,主要对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建立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议价机制、推行差别收费、扩大免费停车范围、加大对停车场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约束力度等方面作了有关规定。办法提出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对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社会车辆挤占本停车场停车位严重,影响相关公共服务的,停车场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免费或低收费,对其他社会车辆较高收费,具体办法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办法新增了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免费停车15分钟免费停车内容。

  针对群众普遍关心一段时间来受到人们热议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这一《办法》作出回应,规定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遇停车场工作人员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业主可以拒付停车费。

编辑: 郑皓月

贵州:出台机动车停放收费新规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新办法

4月19日,贵州省发改委通报,5月1日起,《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试行。办法提出,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场所停车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