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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向外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2018-01-29 16:1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贵阳1月29日消息(记者孟海)近日,贵州省代省长谌贻琴签署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公布《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2018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贵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向外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办法》规定,机关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相关规定,禁止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机关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制定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审批立项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制度。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禁止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禁止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超过核定面积或者闲置,以及因新建、调整和机关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对于已经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合同到期的,应当予以收回;合同未到期的,统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编辑: 刘拓拓

贵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向外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近日,贵州省代省长谌贻琴签署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公布《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