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宁1月25日消息(记者许大为 广西台记者范凡)近日,广西自治区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每月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促进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公益性岗位工资以及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