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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出台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7-08-04 18:0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泸州8月4日消息(记者贾宜超)记者从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发展,全力推进泸州“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近日,泸州市工商局起草的《泸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经泸州市政府通知正式印发。《办法》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

  据介绍,泸州将以政府购买服务和申请人申请设立等方式组建商务秘书公司,作为企业集中注册服务管理平台,统筹自贸区、园区等场所内可供集中虚拟登记注册的场所。创业企业只需和商务秘书公司签订合同,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即可办理登记注册。

  《办法》规定,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如场地是租赁的,其租赁合同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托管企业开展集群企业住所托管业务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使用“住所托管”“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应当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或“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等。

  根据《办法》,通过集群注册方式设立的企业以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住所进行登记,托管机构为其提供代理签收邮件、信函、法律文书等住所托管基本服务。同时,托管机构建立完善集群企业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相应的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并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实行集群企业准入负面清单。对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网吧、娱乐、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的,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办法》明确,托管企业或集群注册企业应当遵守《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如果具有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未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将被依法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泸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进一步放宽了住所登记条件,释放了场地资源,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准入门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了发展空间,为构建投资便利化自由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撑保障有效促进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大园区的集聚能力服务能力。同时,管理机制、负面清单的建立完善,有助于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泸州率先实施集群注册,至今已462户企业申请集群注册登记。

编辑: 刘拓拓
关键词: 四川

四川泸州出台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从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发展,全力推进泸州“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