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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然保护区建立 五年内不得调整

2017-08-01 10:4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乌鲁木齐8月1日消息(记者蒋雪娇 乌鲁木齐台记者潘静)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今后,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等三种情况将进行追责。

  《规定》明确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内容、原则及责任追究,明确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等三种情况规定了追责情形,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目前新疆共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4个。

编辑: 郑皓月
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

新疆自然保护区建立 五年内不得调整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今后,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等三种情况将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