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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四个月内两次骨折 法院认定家长与幼儿园共担责

2017-06-02 10:2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珠海6月2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黄蕴磊 毛宇宁)2015年1月学龄前儿童苗苗(化名)在香洲某幼儿园进行户外活动时骨折。三个半月后,苗苗在家中玩球时不慎摔伤再次骨折。家长认为幼儿园管理不善导致苗苗第一次受伤,第二次受伤是旧伤复发,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幼儿园承担两次受伤的全部责任。近日,香洲法院判决认定幼儿园对苗苗的第一次受伤承担全责,对第二次受伤承担30%的责任,幼儿园共应赔偿苗苗7140元。

  家长:幼儿园应为两次受伤担全责

  2015年1月20日下午,苗苗家长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老师称苗苗在幼儿园受伤,建议家长带孩子前往医院就诊。家长随后带苗苗入院治疗。经诊断,苗苗为右臂中部尺骨、桡骨骨干骨折,须住院治疗并进行石膏托外固定3个月。

  2015年5月6日,苗苗手伤刚痊愈不久,再次在家中玩耍时跌倒,导致旧伤复发。苗苗又入院治疗9天,医生为其进行了骨折开发性复位内固定术。

  苗苗家长认为,是幼儿园管理不善导致才导致苗苗第一次在园内受伤,幼儿园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苗苗此后发生的第二次受伤且伤情加重,根本原因是基于第一次所受伤患,幼儿园也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幼儿园除支付苗苗第一次门诊治疗的部分费用外,再未支付其他费用。原告苗苗将幼儿园诉至香洲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5884元。

  幼儿园:在苗苗第二次受伤上不存在过错

  在庭审中,幼儿园认可苗苗第一次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受伤的事实,但辩称其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法律层面上都已经尽了责任。

  幼儿园方面表示,苗苗受伤后,园方立即与苗苗家长联系沟通,并跟随家长送苗苗到医院诊治。园方先行支付了苗苗所有的医疗费用共计1000余元,后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口头约定,为赔偿苗苗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幼儿园免除了苗苗接下来一学期的保教费和伙食费合共5975元。苗苗的第二次受伤在家中发生,并非在幼儿园内,而且已经是在第一次受伤过后的3个月,苗苗恢复良好的情况下,因此,幼儿园在苗苗第二次受伤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家长应为苗苗再次受伤担责七成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苗苗在幼儿园活动期间受伤骨折,幼儿园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苗苗第二次受伤骨折发生在家里,此时距离苗苗第一次骨折已有三个半月,也是医嘱解除苗苗石膏固定后的半个月,苗苗的法定监护人在其尚处于第一次骨折恢复期内的情况下,任由其进行玩球等激烈运动,且未妥善看管,使其再次发生骨折,苗苗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存在主要过错。由于苗苗第二次受伤骨折的部位与第一次一致,且两次受伤的时间仅相差三个半月,此时苗苗尚处于第一次骨折的恢复期,据此,认定苗苗第二次受伤与第一次受伤存在一定关联度。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香洲法院酌定苗苗的法定监护人对苗苗第二次受伤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幼儿园承担30%的责任。因此,香洲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苗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及交通费共计7140元。

编辑: 郑睿
关键词: 学龄前儿童;骨折;幼儿园

学龄前儿童四个月内两次骨折 法院认定家长与幼儿园共担责

2015年1月学龄前儿童苗苗(化名)在香洲某幼儿园进行户外活动时骨折。三个半月后,苗苗在家中玩球时不慎摔伤再次骨折。家长认为幼儿园管理不善导致苗苗第一次受伤,第二次受伤是旧伤复发,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幼儿园承担两次受伤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