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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为网约车戴“紧箍咒” 运营不能再“任性”

2017-04-28 15:5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南宁4月28日消息(记者张垒 许大为 广西台范凡)4月28日,广西南宁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结合实际,南宁市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参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都应遵守市场规律,公布本经营许可区域内的计程计价方式及标准。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为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守住价格底线。

  交通运输部联合七部委于2016年7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南宁市本次颁布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对相关条件要求进一步予以细化,规定了“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内容。

  南宁市根据《暂行办法》赋予的政策空间,细化、补充了以下规定:一是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二是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6升(含1.6升);三是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四是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五是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六是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暂行办法》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是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是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南宁市根据《暂行办法》细化、补充了以下规定:“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这也是《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应按规定通过考核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为保障乘客基本权益,南宁市《实施细则》在以下几方面做了制度设计与考虑:第一,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做到:保证网络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一致;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不应拒绝约车人提出的72小时之内的预约用车需求;明码标价,司乘端价格一致且公开透明,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等。第二,在车辆方面要求: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具备合法运营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有明确的报废要求,车辆服务时的实时位置均可通过车载GPS监控,并要求车安装应急报警装置保证乘客安全;第三,在驾驶员方面要求:取得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时要做到实行亮证服务、按收费标准收费并给付乘客出租汽车发票、按承诺达到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等运营服务标准。

  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网约车经营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还对合乘的定义定性、合乘各方(合乘平台、驾驶员、合乘者)的权利义务、驾驶员及车辆的最基本条件、合乘频次、费用分担原则进行了说明。其中结合实际特别强调的有:一是定义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以厘清网约车经营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二是规定合乘次数为“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适合当前实际,但也要求合乘车严格遵守规定。

  鉴于南宁网约车政策出台后企业和网约车驾驶员办理相关手续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为过渡期。《实施细则》试行两年,是因为网约车属于新生事物,还有待实践检验,逐步完善。

编辑: 曹宇
关键词: 网约车;紧箍咒;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