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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出台文件推进网络司法拍卖

2017-04-28 12:2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重庆4月28日消息(记者陈鹏)4月2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执行中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规定(试行)》和《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重庆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2016年8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网拍优先和全程公开原则,即将网络拍卖作为法院处置财产的优先方式。随后相继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式上线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 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全国确立了以法院为拍卖主体、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自主选择一家为拍卖平台的法院自主拍卖模式。

  重庆高院对此高度重视,院党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贯彻实施,执行局成立专门的司法拍卖小组深入调研。2016年底,重庆高院结合重庆实际,在认真梳理原有拍卖规范性文件,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执行中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同时配套起草了《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发布的这两个文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化落实,与重庆法院原有司法拍卖相关规定改变较大:将执行中的司法拍卖工作由原来的司法技术部门交到了执行局负责,在各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专门设立司法拍卖团队,具体负责执行中的司法拍卖工作;确立了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既可以由法院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明确了执行法官、司法拍卖团队、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各自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具体细化了网络司法拍卖从拍卖前的准备到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等具体的程序操作流程和要求;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监管、运作流程、除名等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执行中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共四十八条,分为六部分。

  《规定》第一部分对司法拍卖体制机制、职责分工等作了总的原则性规定。明确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在各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立司法拍卖团队,专门负责司法拍卖工作。对执行法官、司法拍卖团队、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承担司法拍卖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在司法拍卖中的职责分工予以细化。同时,还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辅助费用的承担、数据的传送和自觉接受监督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规定》第二部分对如何启动司法拍卖、材料的移交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辅助机构的选择、拍卖资料的填写录入等作了规定。规定执行法官在启动司法拍卖前,应当查清拟拍卖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权属等基本情况。移送司法拍卖应当制作拍卖移交表,要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及相关优先权,能够分零拍卖的必须分零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当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多个申请执行人之间选择不一致时,由司法拍卖团队从名单库中随机选定,并通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到场见证。同时还对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选定、司法辅助工作的委托、拍卖资料反馈、司法拍卖审批和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等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设定了各个节点工作的完成时间。

  《规定》在第三部分对在第一次拍卖中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身份确认、公告发布、拍卖暂缓、中止、撤回和拍卖、成交、流拍后的处理等作了规定。明确了司法拍卖团队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以书面或短信、微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司法拍卖成交后,司法拍卖团队应当在司法拍卖竞价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反馈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在拍卖成交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送达成交裁定书,并及时办理财产交付。未按时交付剩余案款的视为悔拍,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时不得再参与竞买,原选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不变。拟拍卖标的物发生法律或者事实障碍不宜继续拍卖的,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拟暂缓、中止或撤回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开始3个工作日前由上一级法院执行局审批。另外还对优先购买权人、拍卖成交、悔拍、重新拍卖、中止、撤回和拍卖、成交、流拍后的处理等具体情况予以了细化规定。

  《规定》第四部分对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如何启动第二次拍卖、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成交、再次流拍后的处理作了规定。明确了执行法官应当在收到流拍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流拍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收到流拍通知后,可以在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第二次拍卖。司法拍卖团队应当在收到执行法官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官应当主动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如不同意可以启动司法变卖。

  《规定》第五部分从原则上规定了委托拍卖适用的条件和依据。明确,采取委托拍卖方式变价财产,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或者是采取现场方式拍卖更有利于财产变现增值。采取委托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变价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法院执行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以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原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司法拍卖职责由司法拍卖团队承担。司法拍卖团队依据原有是司法拍卖有关规定选定、委托拍卖机构,组织实施委托拍卖。

  《规定》第六部分主要是对拍卖辅助费用的结算问题作了规定。明确拍卖成交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执行法官应当将司法拍卖团队确定的司法拍卖辅助费用支付给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同时对司法变卖适用的程序,《规定》的生效日期和新旧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予以规定。

  《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共十七条,主要是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或者组织的选定、管理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拍卖辅助工作可以由法院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承担;各个法院应当建立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入库的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不少于三家,不多于五家,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由从名单库中随机选定。围绕“严准入条件”、“重过程监管”、“强事后惩罚”等主线,从对机构的总体要求、准入条件、机构选择程序、过程监督、违规除名等方面确立了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管理规则。这是为了配合《执行中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规定(试行)》适用而制定,也是重庆法院在规范管理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方面的探索。

编辑: 刘拓拓
关键词: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