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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2017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17-04-25 20:5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石家庄4月25日消息(记者王志达)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日前,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同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预算下达

  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规定列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

  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地区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地区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7月10日前,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并与中央核定数据校验后确定补助方案;

  7月3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测算情况和中央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将下一年度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按一定比例提前通知有关高校,并编入年度高校预算。

  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通知要求,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编辑: 张颖
关键词: 河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