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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男子走私柴油偷税15万余元分别获刑且罚16万元

2017-02-22 17:0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海口2月22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罗凤灵)广东省廉江市三男子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受人雇请,赶往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港,驾船至中越海域运输70余吨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5万余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分别判处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0个月,每人并处罚金1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叶某贵经他人介绍,找到一份驾船至中越海域运输柴油入境的工作,又将曹某三、谭某民相继介绍入伙,叶某贵担任船长,曹某三担任轮机,谭某民担任船员。6月19日,叶某贵通过介绍人与贩卖柴油的老板取得联系,并按要求赶往儋州市白马井港,修理即将用于接油的船舶。经过2天的修理,该船已具备航行条件。

  6月24日14时许,叶某贵从柴油老板处获知驳油船号牌和接油海域GPS坐标后,与同伙将船驶往接油海域。叶某贵在出港后不久将虚假的“琼临高xxxxx”号牌挂到接油船上。6月25日2时许,该船驶至指定海域与驳油船对接后,曹某三、谭某民接、插油管过驳柴油,叶某贵签字确认过驳清单。当日10时30分许,该船返航途中被中国海警查获。经检验,被扣押的柴油为-10#柴油,重72084.0226千克;经核定,涉案柴油价值351781.47元,偷逃应缴税额154808.25元。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驾驶船舶运输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54808.25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据主审法官介绍,法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编辑: 刘拓拓
关键词: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