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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给建筑公司开“绿灯” 海南一公司经理助理被判刑

2017-02-15 13:2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海口2月15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坤坤)原海南交控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助理陈德宁(男,1968年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海口中院公开宣判陈德宁受贿一案,判处陈德宁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1997年3月,陈德宁进入海南高速公路公司工作,1998年5月至2010年4月21日,海南高速公司总经理聘任陈德宁为海南海通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海榆东线海口至琼海段公路改建工程2标段。2007年初,林某与该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施工协议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林某负责该标段的工程施工。2007年2月,海通公司中标该工程的监理标,并委派陈德宁担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了感谢陈德宁在工程施工上的帮助和支持,2006年底的一天,林某送给陈德宁10万元。2007年,林某又先后两次送给陈德宁各20万元,共计50万元。

  2007年11月,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海榆东线万城区段道路改造及配套建设项目,海通公司中标该工程的监理标,并委派陈德宁任该工程的监理项目总监。2009年,梁某承包该工程的具体施工,为了感谢陈德宁在工程施工上的支持和帮助,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梁某送给陈德宁10万元。

  2008年,核工业华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黄河工程集团分别中标三亚市绕城高速公路工程的第5、6合同段,林某从承包了两个合同段的施工工程。2008年4月,海通公司中标该工程的监理服务标,并委派陈德宁任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为了感谢陈德宁在工程上的支持和帮助,林某送给陈德宁50万元。

  2010年6月29日,海南高速股份公司安排陈德宁到海南高速公路东线建设公司从事代建项目管理工作。2011年12月10日,陈德宁和东线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德宁任业务经理,负责公路工程相关业务工作。2011年8月17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组建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委托陈德宁代表公司参加海口至洋浦一小时交通圈西线高速公路白莲立交至白马井立交段改建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工作,陈德宁任西线高速改建工程施工招标清标小组组长、评标委员会委员。

  2011年9月,陈德宁利用任西线高速改建工程招标清标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将翁某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资格预审入围的消息告诉翁某,翁某得知消息后请陈德宁在评标工作中予以关照,承诺中标后给予感谢费。同年10月24日,海南交通控股公司授权委托陈德宁代表公司参加该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陈德宁系评标委员。12月9日,翁某的公司通过联合投标中标该工程第2标段。2012年下半年,为了感谢陈德宁在招标工作中的帮助,翁某送给陈德宁100万元。

  2011年11月,陈德宁被海南交通控股公司任命为西线高速改建工程指挥部工程部部长,为翁某的公司施工建设工作提供了帮助。为了感谢陈德宁,翁某授意公司财务部长隋某送给陈德宁120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隋某送给陈德宁50万元。2014年1月29日,隋某将70万元汇入海南杰诚公司账户,陈德宁收到后用于购买设备、支付公司员工工资、购买理财产品等。

  法院认为,陈德宁在海南海通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1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陈德宁在西线高速改建工程任职期间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2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作出判决陈德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编辑: 郑皓月
关键词: 职权;建筑公司;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