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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口市政建设公司经理受贿被判有期徒刑

2017-01-18 15:0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海口1月18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坤坤)2002年至2009年,项康(男,1959年出生)在担任海口市市政建设公司经理、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合作和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劳某、梁某等六人贿赂款共计132万元。近日,海口中院对项康受贿案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2002年,海南金福隆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劳某向项康提出合作开发市政建设公司位于海口市海甸三西路一块约33亩的土地,并承诺如合作成功,则送给其60万元好处费,项康表示同意。2003年5月18日,市政建设公司和金福隆公司签订合作兴建“市政花园”项目的合同,约定由市政建设公司提供33亩国有行政划拨工业用地,金福隆公司提供建设资金,项目建成后,市政建设公司分得 20%的建筑产权,金福隆公司分得80%的建筑产权。之后,劳某分三次在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某茶艺馆送给项康共计60万元。2004年下半年,劳某向项康提出以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100元的价格回购市政建设公司所分得的“市政花园”项目20%建筑产权,项康表示同意。2005年1月6日,市政建设公司和金福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金福隆公司回购市政建设公司分得的58套房产。之后,为感谢项康在回购上述房产中提供的帮助,劳某送给项康30万元。2010年,劳某因害怕其行贿事实被纪委查处,遂联系项康商议对策,二人商定由项康退还90万元给劳某,以掩盖行贿、受贿的事实。由于项康没有能力退款,在劳某的授意和安排下,项康从劳某的朋友借得90万元并退还给劳某。2011年9月8日,因项康无力偿还该90万元,劳某遂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还给他人90万元。

  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向项康提出希望挂靠在市政建设公司参与海口市遵美路至十字路公路道路工程项目的竞标,并送给项康2万元,项康表示同意。同年11月,市政建设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并安排李某担任项目负责人。2004年4月,李某请项康帮助其挂靠市政建设公司参与海口市铁桥至龙塘道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竞标,项康表示同意。后市政建设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并安排李某担任项目负责人。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和项康一起到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视察施工进度,在返程途中,李某在其车上送给项康10万元。

  2006年下半年,陈某准备挂靠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参与海口市中心区次干路整治工程项目的竞标,便请项康在招投标时给予关照,并送给项康5万元。2006年12月1日,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

  海南康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请项康在招投标方面给予关照,先后两次送给项康各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 刘拓拓
关键词: 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