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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通报4起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

2017-01-12 10:4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重庆1月12日消息(记者吴新伟)今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是针对一个罪名单独出台的司法解释。11日,重庆市高级法院通报该市审结的4起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黄某甲、杨某在渝中区、九龙坡区收购各类废铅酸电瓶。黄某甲、杨某将租赁的渝中区大坪彭家花园一仓库进行改造,并安排黄某乙、刘某等工人在该仓库内对其中部分电瓶进行破拆,将瓶中铅酸废液排放。仅2015年5月至7月期间,彭家花园仓库内破拆并排酸后的废电瓶总重量就达89.172吨。同年7月29日,公安机关从六店子仓库查获已破拆的废电瓶36.74吨、未破拆的废电瓶180.21吨。经取样监测,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使用的彭家花园仓库两个排污池液样中,总铅含量分别为13.9mg/l、9.07mg/l,分别超过最高限额12.9倍、8.07倍。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黄某乙、刘某在人口集中地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且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黄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官点评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按污染环境罪论处。

  另外三案分别因出售壳牌包装桶、提炼废机油、偷排电镀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点评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编辑: 郑皓月
关键词: 通报;污染环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