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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案件审理 被告败诉也送锦旗

2015-01-15 16:29: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长春1月15日消息(记者 于中涛 通讯员 张玉卓 颜美华)几天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谷娟收到一面锦旗,让她内心很难平静,因为这面锦旗来自于一位败诉方当事人张某。

  2010年5月20日,张某和战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将其经营的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和某汽车品牌在长春一级代理权及经营权出让给战某,出让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整。签订协议之日,战某就依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了转让费4万元,剩余6万元定于2010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还清。同时,双方约定,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账面资金,经核实后由战某逐月返还张某,2010年12月15日前全部还清。此后,战某陆续向张某返还50万元,但有部分款项一直没有给付。

  张某遂于2012年11月26日将战某起诉至宽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751686元及相应利息。宽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战某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转让协议书》真实有效。经查,被告战某应向原告张某支付账面上的返利款751686元、账面余额131586.69元、转让费用100000元及库存车辆价款253200元,合计1236472.69元,扣除战某已付的540000元,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战某给付张某696472.69元。

  宣判后,被告战某不服,向长春中院提起上诉。主审法官谷娟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核对。经过审理,细心的谷法官发现原审法院认定的账面余额131586.69元、转让费用100000元及车辆价款253200元均没有错误,但返利款751686元的数额认定有误。因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确认书》,认定战某于2010年3月22日、2010年5月31日收到的两笔返利款之和为751686元,但是2010年3月22日这一时间点公司尚处于被上诉人张某经营期间,在此期间的返利款不应由上诉人战某返还给张某。根据庭审调查确认的事实,最终认定被上诉人应付的返利款为642086.85元,其他款项不变。本案二审判决战某向张某支付586873.54元,比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减少了109599.15元。

  尽管二审判决结果对张某不利,但在宣判后,她却表示非常信服。她说:“虽然法官没有完全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但是她判得有理有据,从程序到实体都让我感觉到公正,我很服气,败诉了我也要送锦旗。”

  经了解,张某对中院法官的信任由来已久。从2012年开始,她亲身经历的三起二审案件都在中院民四庭审理,她感慨地说:“这三起案件中,法官们都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尽管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但民四庭的法官们不辞辛苦,都是在一个月内下判决,审理结果还让双方都心服口服!”公正的判决保护了当事人合法的诉讼请求,高效的审判让正义尽早实现。出于对法官的认可,张某又制作了一面写有“认真细致 公平公正 人民公仆 无私奉献”的锦旗,送给民四庭全体法官。

  “这面特殊的锦旗体现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是一种鼓励和鞭策。”谷法官说。

编辑:王文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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