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国有土地储备法 规定6类储备范围
2015-01-15 15:1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济南1月15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近日出台新的《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3月1日施行。
新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
新办法规定了6类储备范围,对每类都规定了必备的储备程序。如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规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由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权属和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双方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还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补偿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
新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土地储备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收回、收购、征收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新办法将资金监管置于土地储备全过程,储备前,要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调整预算也要报批。储备后要编制资金收支决算,列明宗地支出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辑:王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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