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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幼童要征地补偿款 海南法院判“给”

2014-12-12 15:13: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海口12月12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大量补偿款,但是刚出生的小孩仅享有60%的分配份额。近日,文昌法院受理了一两岁幼童起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判决村民小组应全额给付补偿款。

  小阿育2012年6月21日出生,其后随父亲落户在文昌中山六东村民小组至今。1998年,陈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3.43亩土地,2005年3月1日,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小阿育的父亲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小阿育随父亲在村民小组居住、生活,且已参加了村民小组的集体组织农村合作医疗。后来,文昌市人民政府征收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建设文昌航天城发射中心项目,并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了村民小组。

  小阿育出生两个多月后, 2012年 9月1日,村民小组通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并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本村民小组的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分配人民币60000元,刚出生的小孩仅享有60%的分配份额,即分配36000元。同年9月26日,村民小组将上述款项分配给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襁褓中的小阿育也领取了36000元。但是小阿育的父亲认为村民小组如此分配征地款,损害了小阿育的权利,经交涉未果,将村民小组诉至文昌法院。

  法庭上,村民小组未作答辩。

  文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阿育自出生随父亲将户口登记在村民小组,属未成年人,随父亲在村民小组居住、生活,生活依赖父母,已参加集体组织农村合作医疗,且其父亲在村民小组有承包土地,足以认定,小阿育具有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小阿育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即村民小组应给予小阿育分配征地补偿款 人民币60000元,扣除小阿育已领取的36000元,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应再将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24000元分配给小阿育。

编辑:龙明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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