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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2014-09-12 12:55: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广州9月12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杨美满 孙雪莹)今天(12日)上午,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海珠区交通局负责人、交通执法分局局长卢汉明出庭应诉。这是《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以来,广州市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海珠区2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海珠区法院对庭审进行了网络直播。

  2014年8月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规定》,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规定》,广州市和辖下各区的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每年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在广交会期间,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根据市交委统一部署,于2014年4月23日下午四时左右在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地铁口附近进行道路运输违章行为整治行动中,对原告姜某驾驶的号牌为粤A7BV56的车辆进行检查。经查,原告驾驶粤A7BV56车辆搭载一名外籍男子从琶洲去往白云宾馆,并协商运费为80元,现场执法人员对原告、乘客均进行了现场询问及录像。由于原告无法出示粤A7BV56车辆的营运证照,存在有从事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2014年5月14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罚款20000元。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于2014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珠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泳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原告的尊重,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之上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解释、回答行政相对人的疑惑和批评,使老百姓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及时了解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均有良好促进作用

编辑:王家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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