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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公开通报13家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违法行为

2014-05-04 18:53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广州5月4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粤统)为扎实推进依法统计,严肃惩治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法制的权威,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支持和配合统计调查的自觉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日前广东省统计局对2013年度全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的13宗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

  据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及时,直接影响统计数据的总体质量,进而影响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决策。《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但是,广东某些企业事业单位出于各种目的,公然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实施了迟报、拒报、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妨碍了统计管理秩序,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

  13宗统计违法行为通报分别是:

  1.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报送的2012年服务业财务状况报表中,少报“管理费用”12231千元、多报“财务费用”10727千元、多报“营业利润”3099千元、少报“应付职工薪酬”3594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0元罚款。

  2.海虹老人涂料(广州)有限公司迟报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未按时报送2013年4月财务状况报表(B203表),经催报后才补报,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

  3.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2年财务状况报表(C103表)中,少报“利润总额”5004千元,2013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报表(C203表)中,少报“主营业务收入”16715千元,少报“营业利润”637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广州市天河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

  4.深圳市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工业统计报表和能源统计报表中,少报2012年年度“从业人员平均人数”44人、少报2012年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1290千元、少报2012年年度“电力消费量”88.87万千瓦时,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8000元罚款。

  5.珠海市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统计报表中,少报2013年1-5月月报“商品房销售面积”11731平方米,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拒绝向检查机关提供核查“本年完成投资”指标的有关资料,构成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且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珠海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

  6.佛山市南海枫莲内衣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统计报表中,少报2012年年报“销售收入”12445万元,少报2012年年报“从业人员平均人数”590人,少报2012年年报“应付工资和福利费”2446.3万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7.东渡电子(惠阳)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2013年8月的财务状况报表(B203表)中,少报“利润总额”6159千元;在2012年度工业企业成本费用(B103-2表)中,少报“利润总额”464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惠州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8.东莞市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未按时报送2013年2月-6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表(X204-1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表(X204-2表),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报送,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9.江门市江海区长沣玻璃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统计报表中,少报2013年9月“商品销售额(本月)”7189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江门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

  10.阳江市阳光半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1年财务状况报表(S103表)中,少报“营业收入”10497千元,少报“销售费用”2871千元,少报“营业税金及附加”523千元,少报“管理费用”13643千元,多报“财务费用”514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阳江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

  11.阳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上报的2012年从业人员及工资年报(I102-1表)中,少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1196.91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阳春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12.茂名市通汇电信器材有限公司电讯分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E204-1表),经多次催报后仍未按时报送,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茂名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该单位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追缴罚款。

  13.广东中天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宁分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上报的2012年12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E204-1表)中,少报“商品销售额(本月)”2428千元;在2012年年报《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E104-1表)中,少报“商品销售额”19516千元;在2013年7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E204-1表)中,少报“商品销售额(1-本月)”5146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且该单位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工作。肇庆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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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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