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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启动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

2014-04-02 08:55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呼和浩特4月2日消息(记者金建军)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从3月31日起,在全区城乡居民中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二孩的生育政策。对此,内蒙古即将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完善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方案》和《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具体政策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条件:一是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二是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三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再生育时视为独生子女。一是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是本人曾有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但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本人曾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本人为现存唯一子女。三是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唯一子女。

  为确保内蒙古生育政策平稳过渡,缓解生育高峰,对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实行生育调节,提倡合理有计划地生育。对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对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提出再生育申请的,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对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级奖励扶助政策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相关待遇。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落实好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及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将养老保障机制提升一大步。

  对符合单独二孩再生育条件但在内蒙古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前已再生育子女的,仍按违法生育处理。对符合再生育政策,但未经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计征基数五分之一的社会抚养费。在《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后生育的,属于政策内生育,原则上要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的要补办;如果在《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前生育的,属于政策外生育,则按《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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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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