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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月10日起实施外汇管理新规

2014-02-08 11:3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哈尔滨2月8日消息(记者乔仁慧)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进行了相关调整,黑龙江省2月10日起实施。

  据介绍,《通知》中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进行了简化。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同时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的审批。进一步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明确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涉担保事项。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限制。据了解,《通知》中还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通知》中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也进行了简化。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

  取消3年换证要求,证券公司按年度将外汇业务有关情况向外汇局报备即可。业内人士表示,《通知》的发布简化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手续和流程,有效解决了以往外汇业务行政审批事项较多、审批程序复杂、审批要件准备繁琐等问题,使外汇管理逐步完成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的转变,在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有效性的同时,全面提升了外汇管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通知》的实施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积极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的又一有力改革举措。同时,对外债权、不良资产、境外投资和放款等资本项下外汇业务管理流程的优化、审核材料的简化以及行政审核的取消,进一步便利了各市场主体的经营运作,有力地促进了贸易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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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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