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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灯照路人引纠纷 海南昌江法院判决一故意伤害案

2013-12-19 17:44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海口12月19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娜)路边小便被摩托车灯照射,引发口角,进而双方动起手来。近日,昌江法院对一宗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吴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3373元。

  去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宁与谢某等四人在位于昌江县海尾镇核电厂商业街的烧烤园竹棚内喝酒。被害人黄帅驾车经过此处时,车灯照射到欲在路边小便的谢某,谢某便因此事与黄帅发生争吵,两人争执几句后黄帅即驾车离开。

  次日凌晨1时许,黄帅的大哥黄坚驾车载着黄帅等四人又回到烧烤园。随后,黄帅、黄坚便下车找谢某理论,引起谢某及同伴不满。吴某宁作为谢某的同伴,出于江湖义气,随手拿起放置在竹棚门口处的一把铁铲,伙同谢某等人往黄帅的小轿车方向走去。双方互相争执期间,吴某宁手持铁铲朝黄帅上半身劈去,致黄帅右侧面部受伤。尔后,吴某宁逃离现场。经鉴定,黄帅面部损伤,评定为重伤。

  诉讼期间,黄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宁赔偿其医疗费13782元、后续治疗费45000元、护理费1900元、误工费120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50元、交通费560元、鉴定费6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合计282792元。

  昌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吴某宁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黄帅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及误工费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黄帅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被告人吴某宁在庭后向法院预缴了20000元赔偿款给黄帅,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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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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