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首页

一键登录

首页  |  快讯  |  新闻  |  评论  |  财经  |  军事  |  科技  |  教育  |  娱乐  |  体育   |  文史  |  公益  |  女性   |  旅游  |  汽车  |  图片  |  视频  |  社区

新闻中心 > 央广网国内 > 地方新闻

陕西建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案件衔接机制

2013-12-05 12:16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西安12月5日消息(记者雷恺 通讯员张伟峰)记者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加大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陕西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建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行刑衔接工作规范。

  据介绍,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联合力案中,将按照“查源头、捣网络、端窝点”的工作方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及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五品一械”)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五品一械”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对侦办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五品一械”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在查办案件中,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物品采取检验、鉴定、认定等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能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推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侦查“五品一械”犯罪案件时,对已查清进入流通渠道的假劣“五品一械”,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制度》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五品一械”案件中,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报主管领导批准后24小时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的,并将相应的案卷材料退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妥善保管涉案物和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后续案件侦破工作。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应书面告知移送单位案件处理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制度》明确提出建立督办和联席会议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涉案地区多的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并邀请同级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参加会议。

版权说明: 转载须经版权人授权并注明来源。联系电话:010-56807262

编辑:姜萍

头条推荐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关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