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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旅游投诉有期限 消费者维权千万别逾期

2013-11-04 12:36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重庆11月4日消息(记者陈鹏 通讯员郝绍彬)外出旅游在酒店房间意外摔伤,返渝后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却不予受理,为此游客打上行政官司。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旅游投诉作出首例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余某某等3人要求受理的请求。

  2011年6月29日,余某某等3人与重庆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2011年7月4日至7月8日的香港游。2011年7月6日凌晨,余某某在香港某酒店房间内意外摔伤。

  余某某等3人返渝后,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1月23日、2013年1月16日向重庆市旅游局递交投诉书、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反映余某某被摔伤后未得到积极救治,旅行社工作人员将其三人遗弃在香港,带队前往澳门,要求予以处理。

  2013年1月18日,接受重庆市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重庆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作出《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余某某等3人的投诉。

  2013年3月18日,余某某等3人不服旅游投诉不予受理行为,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7月10日,渝中区法院判决驳回余某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

  余某某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五中院上诉。

  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部门规章《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投诉不予受理。2011年7月8日为余某某等3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余某某等3人投诉的时间超过了投诉时限。

  重庆市旅游局委托重庆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分别于2012年10月18日、2012年12月3日、2013年1月18日对余某某等3人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告知其投诉已经超过受理时限,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重庆市旅游局的不予受理行为合法。

  重庆五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旅游者有依法投诉的权利。

  游客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出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时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应注意所谓依法维护权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机关提出自己的维权主张,否则,游客的合法权益即使遭受侵害亦难以得到维护。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期限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旅游合同结束日即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期间结束之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是否依约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不影响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期间。规章之所以规定投诉期限,其目的是在于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查明事实,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

  2013年10月1日新实施的《旅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除可以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外,还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旅游者直接起诉旅游经营者,同样存在1年的诉讼时效。

  本案再次提醒旅游者维权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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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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