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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17-11-10 09:5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贵阳11月10日消息(记者王珩 贵州台记者黄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贵州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0月1号起,调整伤残人员、“三属”、“三红”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此外,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4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7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6620元、6410元、620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100元、693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740元、63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130元、19860元和186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最低达到11462元(不含省级补助资金和各地自然增长机制)。部分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30元。部分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每人每月达到390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级财政下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安排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编辑: 郑皓月

贵州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贵州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0月1号起,调整伤残人员、“三属”、“三红”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