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猎捕的白腹锦鸡(央广网发 张国华摄) 经侦查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杨某某未持有《狩猎证》及《特许猎捕证》手续,独自携带“电媒”、“排套”等猎捕工具,擅自多次到昌宁县田园镇九甲村上乐村民小组换家坟营盘山山林内猎捕野生动物,其中2016年5月初,杨某某捕获疑似白腹锦鸡1只。杨某某猎捕回家饲养了一段时间后,将其宰杀食用;2017年5月初,杨某某再次到营盘山山林中捕获疑似白腹锦鸡1只、疑似雉鸡3只,将其带回家中饲养,后烹食1只雉鸡。期间,杨某某将所捕获的野生物带回饲养,并多次将所捕获的野生动物用“快手”软件发布视频炫耀。 10月30日,经昌宁县森林公安局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3只野生动物活体所属物种、保护级别、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1只野生动物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Chrysolophus amherstiae,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价值1336.00元(即:壹仟叁佰叁拾陆元整);另外2只野生动物为鸡形目雉科属环颈雉鸡Phasianus colchicus,属国家“三有”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