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9日消息(记者王子衿 王启慧)在9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解释》将通过各项明确规定,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在发布会上介绍,制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黑作坊”食品更为泛滥,危害更大。另一方面,“黑作坊”多藏匿于隐蔽的工厂或农村,人员流动性较强,隐蔽性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消费者的防假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这都加大了打击“黑作坊”的难度。

  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黑作坊”不敢在其制售的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以逃避法律责任的特点,郑学林告诉记者,《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解释的针对性很强,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头,也打其生产经营链条。对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敏说。

  此外,由于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解释》第5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强化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的责任,加大对制售违法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