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3日消息(记者孙冰洁)近期,一段河南女子遭家暴跳楼的视频受到大家关注,在声讨施暴者的同时,有不少网友提出:遭受如此严重的家暴,法院是否存在“调而不判”?而即将于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新设立了有关“三十日冷静期”的条款,在诉讼离婚中也有“调解”的环节。当婚姻遭遇家暴等极端情况,这些条款的设立是否会使受害方遭遇“离婚难”?

  女子遭丈夫殴打跳楼 证据认定成难点

  被扇耳光、踢肚子、扯头发、拖行数米……一年前,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一位名叫小燕的女子在自己的服装店内,受到了当时还是自己丈夫的窦某的殴打。为了逃生,小燕无奈选择了从二楼跳下的方式结束了这段家暴。一年后,小燕将被家暴的视频剪辑后,上传网络,并迅速引爆舆论。

  小燕从自己经营的服装店二层跳下后,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她的身体有多处骨折与损伤,此后她开始了漫长而痛苦的恢复治疗,同样让她备受折磨的,还有她和窦某的离婚官司。

  由于家暴的隐蔽性等原因,证据的认定存在难点。法院除了对最后一次家暴行为,也就是小燕提交了视频证据和伤情鉴定的那一次作出认定,对另外两次家暴并未认定。

  7月28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一纸判决对小燕来说意味着解脱,窦某则表示将提起上诉。

  当被家暴者遭遇“离婚冷静期”

  从今年6月5日网上立案,到7月28日拿到离婚判决书,这起离婚官司前后历时不到两个月,却在舆论发酵中被贴上了“离婚难”的标签,案件本身已经得到澄清,但由此引发的对于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和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的讨论热度却依然不减。

  有网友认为:“离婚冷静期会为婚姻中的受害方特别是家暴受害方带来障碍,可能遭遇‘久调不判’的情况,使其离婚难上加难。”

  对此,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认为,我国现行的离婚方式主要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遏制冲动离婚的现象。而对于存在家暴等极端情况的家庭,受害者往往会选择诉讼离婚的途径。在法院的介入下,会对受害者形成一种保护,也有利于前期固定证据。因此谭芳建议,一旦出现家暴行为,受害者还是尽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虽然小燕的这桩离婚案件没有出现“久调不判”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现象的确存在。

  “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调解的时间做硬性规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表示,除了上述原因外,离婚因为涉及到感情问题,比其他案件要相对特殊,为了避免冲动,需要缓解一下双方的情绪等,这也导致很多离婚案件时间拖得比较长。

  不过对于这种情形,《民法典》也有规定,其中第1079条在原《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家暴受害者要用好、用足法律手段

  在小燕的案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其在采访中表示,自己曾前后三次遭遇窦某严重殴打。而在第一次被殴打时,小燕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遭遇家暴,并在事后窦某的道歉后选择了原谅对方。

  对此,长期从事家庭暴力研究的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认为,这也的确是诸多家暴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虽然目前社会对家暴的敏感性普遍提高,但仍有一些家暴正在“隐秘的角落”悄然进行,而受害者因为教育水平、认知程度等因素选择沉默不语。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沉默不能解决问题,谭芳建议一定要及时发声,用好、用足法律手段。如果受害者没有及时保存证据的意识,也会使法院在后续的认证中存在难点,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

  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谭芳建议受害者一旦遭遇家暴,要及时保存好能够体现暴力行为事实的证据、受伤害的伤情鉴定结果,以及处理沟通过程中包括录音、聊天记录等在内的一些证据,为后期诉讼存证。

  同时,也要及时寻求相关机构的帮助,如警方或妇联等,如果情况严重,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以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