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6日消息(记者孙冰洁)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出台了2020年5号公告;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新公告即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对此,在26日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表示,两个公告分别加严医用和非医用防疫物资质量监管,目前非医用防疫物资,特别是非医用口罩出口量较大,12号公告旨在明确加强非医用口罩监管措施。

  当前全球疫情还在持续蔓延中,相关国家对防疫物资的需求快速扩大。“中国政府在做好国内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尽己所能为国际社会提供支持和帮助,中国生产的防疫物资每天都以最快速度输往急需的国家和地区。”李兴乾说。

  据商务部业务统计,截至4月25日,74个国家和地区、6个国际组织与我国签署了192批次医疗物资商业采购合同,累计金额14.1亿美元。72个国家和地区、8个国际组织正与我国企业开展129批次商业采购洽谈。中国31个省区市通过市场化采购方式,已经向191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了防疫物资。海关统计数据表明,医疗物资出口规模稳步扩大。4月24日当日,中国出口口罩10.6亿只,比3月31日5号公告实施前的2.24亿只,增长了3.7倍。

  “人命关天,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不容丝毫马虎。对不合格的防疫物资,中国政府绝不会放任不管。”李兴乾称,两个公告分别就医用和非医用防疫物资加强质量监管。3月31日发布的5号公告,着力加强医疗物资出口的质量监管,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而当前由于非医用防疫物资,特别是非医用口罩出口量比较大,而中外在质量标准、使用习惯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产生了一些质量方面的疑问,也出现了医用和非医用产品用途混淆的现象。为此,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5日发布了12号公告,明确加强非医用口罩监管措施,并要求出口方和进口方要签订共同声明,确认有关的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

  李兴乾表示,以上两个公告虽监管对象有所不同,但目标一致,同步执行。其中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提升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提前防范有关质量风险,更好地体现负责任大国担当,维护中国制造公信力,为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作出中国贡献。”

  另据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介绍,12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在出口报关的时候,除了提交电子或者书面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外,其他的通关手续及流程没有什么变化。

  对声明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目前海关已经在“单一窗口”上专门增加了提示选择功能,方便企业操作。对于手续齐全、如实申报的企业来说,不会影响正常的通关。

  金海也提醒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防疫物资的时候,要在“生产销售单位”这一栏目里如实填写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以及代码,如实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声明”,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以便顺利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