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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后多地气温持续攀高 全国部分省份上调高温津贴

2019-06-18 20:3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18日消息(记者王晶)近期全国多地迎高温热浪,部分城市最高气温甚至突破同期极值。伴随气温上升,各地高温津贴也陆续进入发放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上海、福建在内的一些地区,高温津贴都进行了上调。

  此外,为了保障劳动者享受到应有权益,全国总工会也于近日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的或将面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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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津贴进入发放时间 江西天津最高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目前来看,按月发放的地区中,高温补贴金额排在前列的省份有江苏、浙江以及江西等省份,其中江西的补贴金额最高,规定高温津贴不能低于300元;最低的省份则是广东省,每人每月的标准是150元。

  而在按天发放的地区中,高温补贴标准最高的是天津,规定每天高温补贴的金额达到31元。最低的则是贵州,规定每天高温补贴的金额达到8元,与天津相比相差了近4倍之多。

  记者注意到,近两年,各地的高温津贴标准也迎来了一轮增长。

  仅5月份,上海市和福建省就均上调了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其中,上海市由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福建省由200元/月调整为260元/月。

  以福建为例,已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从5月1日起,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此外,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微信公众号“上海发布”的解读,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在计算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夏季高温津贴计算在内。

  部分地区高温津贴办法多年未变 已超有效期

  此前,2012年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但记者在梳理目前各地高温津贴标准时发现,截至2019年5月23日,部分地区的高温津贴实施办法已超过有效期,部分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甚至长达10年未变。

  比如,记者从广东总工会获悉,广东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虽制定于2012年,每人每月150元。但早在2007年,广东就出台《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高温补贴金额始终为最高150元。而河南省10元/天的高温津贴标准已从2008年沿用至今,未曾变过。

  例如,河北省《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中规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由1元调整为1.5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但该通告中也明确指出,有效期为2019年5月20日,可上述标准至今仍在沿用。

  此前,甘肃省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宋明接受央广记者采访时谈到,露天工作的行业,如环卫工人、建筑工人、采矿工人等,都是重点的受益行业。“标准是硬性的,如果确实超过规定的温度,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具体操作中,却要灵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考虑双方都能接受。应该是由企业根据测定的温度为员工支付津贴,最好的办法是协商,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宋明说。

  全国总工会:单位不得以饮料和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近年来,高温津贴被克扣的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关注,为了避免高温津贴成为“纸上清凉”,多地也出台具体措施,保障其落地。

  例如,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多地也明确,绿豆汤等解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近日,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那么,什么是高温津贴,谁可享受?

  2012年6月,人社部等4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其中《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尽管越来越多劳动者享受着高温津贴政策,但高温津贴发放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

  对此,人社部门也表示,高温津贴,是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是纳入工资总额,需要缴纳个税的,而非可发可不发的一种福利。山西省人社厅日前也提醒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要遵章办事,谨防落入三大误区,即:第一,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第二,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发高温津贴;第三,将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全国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谈到,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应下达限期整改建议书;用人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整改意见的,应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编辑: 蔡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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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多地迎高温热浪,部分城市最高气温甚至突破同期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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