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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9月7日起施行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 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

2018-09-07 13:4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7日消息(记者高艺宁 孙莹)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

  今天(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了解到,《规定》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了《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明确案件管辖范围。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上述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宜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该负责人介绍称。

  《规定》确立在线审理机制。记者了解到,《规定》充分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经验,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

  据该负责人介绍,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审判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适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规定》搭建在线诉讼平台。据了解,《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建设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专用平台。依托该平台,互联网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有序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在充分保障系统安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实现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

  《规定》完善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立足于互联网技术最新发展和电子诉讼基本特点,探索构建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紧跟时代潮流的网络诉讼规则,在在线审理方式、电子送达方式等方面有诸多重大创新,为互联网法院深入改革创新提供了制度支撑。

  “在互联网法院建设过程中,一直高度重视诉讼平台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中立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明确要求:诉讼平台接入数据应当有序接入、安全管理,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平台的建设应当坚持合法有序、兼容并包、自主可靠、安全可控等原则。诉讼平台的搭建维护、数据流转、风险防控等事务,应当由法院或中立第三方企业完成。

  互联网法院应当规范引导多方技术力量共同参与平台的开发建设,严守技术中立底线,防止个别互联网企业成为诉讼平台实际控制人,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切实维护平台公信力。

  记者了解到,从审理方式上的创新来看,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的“互联网+审判”,而是综合运用互联网新兴技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次革命性重构。在审理方式上实现了全流程在线审理、电子数据的在线接入,同时实现电子送达的广泛适用,有效解决传统法院审判“送达难”的“痛点”。此外,在审理方式上,还实现了电子案卷的智能生成与流转,卷宗以电子档案形式进行归档存储和上诉移转,真正实现了“无纸化”审判,进一步提升了互联网法院审判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编辑: 孙丁玲

最高法9月7日起施行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 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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