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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道交事故基金垫付追偿案宣判 肇事人及保险公司被判偿还

2018-08-29 17:5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29日消息(记者高艺宁)因在一起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为受伤的九龄童垫付医疗费而未得到偿还,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事故全责肇事人赵先生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偿4万余元。

  今天(8月29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偿还1000元及14476.87元,赵先生偿还30203.69元。记者从北京朝阳法院了解到,该案系北京市首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案件。

  汽车与电动车相撞 四车损坏四人受伤

  2016年10月24日6时许,赵先生驾驶车辆在首都机场高速辅路行驶时与杨先生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并接连导致自己所驾车辆撞向另一辆机动车,杨先生驾驶的电动两轮车撞向另一辆电动自行车。这一连环事故不仅造成上述四车损坏,还使杨先生、电动自行车车主龚女士、搭乘电动两轮车的杨女士母子受伤。事故发生后,杨女士九岁的儿子小亮(化名)受伤严重,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经交管部门认定,赵先生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去年,在北京西城法院的主持下,小亮与赵先生,以及赵先生所驾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达成了调解,约定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支付小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二次手术费等117303.51元,赵先生赔偿小亮鉴定费2450元,各方一次性解决纠纷。调解过程中,小亮提交了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出具的住院费票据,票据总金额为104723.23元。

  今年2月,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将赵先生、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以及事故中无责机动车的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称其曾为小亮垫付抢救费用45680.56元,故要求三被告偿还。

  对此,赵先生辩称其并不知晓基金管理中心的垫付情况,并表示自己已与小亮达成调解且一次性解决,基金管理中心应找小亮索还垫付费用。赵先生称,事故发生后自己也为小亮垫付了2万余元,并没有不管小亮,无需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作为赵先生车辆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人,公司已向此次事故的多位伤者支付了赔偿,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疗费已包括在与小亮达成的调解当中。平安保险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则表示,作为无责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元限额内赔偿。

  庭审中,基金管理中心提交了小亮在急诊抢救中心的住院明细,明细显示2016年10月24日到2016年10月27日共花费45680.56元,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月18日共花费104723.23元,前后共产生费用150403.79元。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已为赵先生赔满交强险,三者险赔偿限额尚余14476.87元。

  法院认定:调解未涉及基金抢救伤童垫款 应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亮在急诊抢救中心产生的医疗费情况可知,赵先生仅垫付了少部分费用,基金管理中心为治疗伤者、应医院要求垫付部分费用,有权向交通事故的全责方赵先生追偿。

  法院同时指出,急诊抢救中心分别为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45680.56元,以及小亮支付的104723.23元开具了发票。而赵先生与小亮达成的调解,仅基于小亮在调解中提交的104723.23元票据,不能因此拒绝支付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45680.56元。

  因全责方车辆的交强险医疗损失已赔满,故应由无责方车辆的交强险先在无责医疗损失范围内赔偿,再由全责方车辆的三者险在剩余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赵先生赔偿。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平安保险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支付基金管理中心1000元,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基金管理中心14476.87元,赵先生支付基金管理中心30203.69元。宣判后,各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该案合议庭成员张怡法官向记者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事故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或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及时得到抢救或适当补偿,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程序是否顺畅对该救助制度的运行至关重要,希望通过此案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悉制度流程,让救助基金追偿程序更为规范、顺畅,更好地推动救助制度发挥作用。

编辑: 王丹蕾

北京首例道交事故基金垫付追偿案宣判 肇事人及保险公司被判偿还

因在一起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为受伤的九龄童垫付医疗费而未得到偿还,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事故全责肇事人赵先生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偿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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