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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扩大 为贫困百姓“拔病根”

2017-02-22 13:16:00来源:央广网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表示,2016年全国累计实施医疗救助8720.4万人次,其中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3099.8万人次,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5620.6万人,支出救助资金298.7亿元。21日,民政部召开2017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介绍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进一步有效化解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难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指南

  一 加强保障对象衔接

  ——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地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

  ——拓展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群众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求助工作。

  二 加强支付政策衔接

  ——落实大病保险倾向性支付政策

  明确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的量化要求,试试精准支付,提高困难群众受益水平。

  ——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

  各地要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资助资金支出占比。

  ——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款

  各地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

  三 加强经办服务衔接

  ——规范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各地要按照精准则算,无缝对接的工作原则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报销,超费用报销等情况。

  ——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共享

  各地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

  四 加强监督管理衔接

  ——强化监督管理衔接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空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解读

  ——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下同),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

  通知要求,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市级和省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分级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据介绍,通知还要求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民政部要求,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

  在支付政策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统筹考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低保标准等,制定大病保险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倾斜的具体办法,明确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的量化要求,实施精准支付,提高困难群众受益水平。

  民政部明确要求各地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占比。综合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科学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提高制度的可及性

  民政部门将重点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方面积极拓展救助对象范围,从既有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拓展到低收入家庭中间的四类人和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另一方面,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按照分类、分段的原则来设置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

  ——积极推动大病保险明确倾斜支付政策

  “其实在国务院2015年出台的《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里面提到,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对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但并没有明确,这个《通知》里面把这个规定更加细化了,明确的提出了怎么实施倾斜性支付政策,就是通过‘一降一提一扩’。

  所谓“一降”,就是降起付线。目前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设定以上年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来作为起付线,对于困难群众来说,显然其收入达不到人均可支配收入,便难以进入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因此,要针对困难群众降低起付线,以确保他能够进入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一提”,是指适当提高合规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一扩”是指要进一步明确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综合民政部网站等 整理:郅怡婧)

编辑: 李江雪
关键词: 民政部;补助;疾病;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