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第136期(2007年08月04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之声蒙、藏、维、哈、朝五种语言节目中播出)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女:听众朋友好,欢迎您来到《论坛》栏目。我是××。
男:大家好,我是××。
女:食品的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因此必须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男: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其实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比较健全的,有这方面的法律11部,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此外还有行政法规22部,比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女:为了加强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新近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这项《特别规定》,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男:那么,国务院制定这项《特别规定》主要的考虑有哪些呢?一是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女:二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男:三是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
女: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这项《特别规定》在严格规范企业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男:一是强调了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女:《特别规定》还明确了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金额,如发现有非法经营的,即处以其货值10倍到20倍的罚款。比如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男: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反者处以其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女: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并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男: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女: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食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男:上面介绍了《特别规定》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作的处罚规定,我们再来看看《特别规定》中,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要承担哪些义务?
女:本次的《特别规定》借鉴了国外的通行做法,对生产经营者如何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
男: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女: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其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男:《特别规定》还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义务。如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女:此外,《特别规定》还严格了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男:我们一开始就提到,食品的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到关系企业的信誉,也关系到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既有非法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同时也有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我们前面介绍了《特别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措施,下面再来介绍一下《特别规定》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的。
女:为了强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确保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实处,《特别规定》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
男:《特别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女:其次,《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没有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取得许可证照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纠正、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男:上述单位和部门因不作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第三,《特别规定》还强化了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防止相互推诿。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男: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我们要深刻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此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重申、明确、补充。我们期待《特别规定》出台后,能够得到各地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女:好了,听众朋友,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如果您对我们的节目有什么想法和建议,欢迎您来信或来电。我们的电话是____________,通讯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邮编是_______________,感谢您的收听,再见!
(本文编辑:陈颖 字数:3500字 审定:肖玉林)
返回《论坛》目录 上一期 下一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