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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低价游泰国 50万押金成“坑”

2016-03-14 13:51: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 现在,出境游的朋友越来越多。如果消费者选择参加旅行社的境外旅游团,那么,要求交纳出境游保证金的情况非常多见,通常是以金融押金方式支付,也就是游客支付旅行社一定数额押金后,旅行社会承诺一定期限后保证金全数归还。但如果逾期旅行社迟迟不退还钱款,消费者该怎么办呢?

  2015年3月,邵女士因旅游保证金一事起诉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邵女士诉称,2014年11月,她代表10名消费者与中国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邵女士等10人参加泰国一地五晚六天旅行,出行时间为2014年12月,此合同以金融“存款惠游”模式收客,即10名游客需支付旅行社金融押金50万元,钱款交付后享受旅游优惠,每人的团费仅需2000元。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金融押金50万元于2015年2月全额退还至客户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保本无息。

  中国旅行社工作人员毕先生为邵女士办理了相关手续,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别加盖了中国旅行社各种专用章,毕先生在签约代表处签名。合同签订当日及次日,邵女士向毕先生账户转账共计50万元。此后,邵女士等人如期出行。旅行结束后,因中国旅行社未依约如期退还金融押金,2015年3月,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金融押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关于这一话题,商务部特聘全国内贸行业专家、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进行了分析与评论。

  经济之声:邵女士相信毕先生代表中国旅行社向她收取50万元押金,因而与中国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及补充协议,是不是合法有效的?中国旅行社应不应该退还她50万元金融押金?

  赵萍:这个合同本身应该是有效的。首先,这个合同本身已经加盖了中国旅行社的各种专用章。其次,毕先生是代表公司来和游客签订合同的,既然已经盖了章,签订该合同的双方就应该是旅行社和消费者,而毕先生只不过执行了相应的一些手续。另外,押金的学术定义就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另一方,从而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如果这个合同执行完毕之后没有给对方造成什么损害,双方的法律关系就随之解除了,押金是必须退还的,所以我认为合同是成立的,押金也是应该退还的。

  但是,中国旅行社辩称,该公司员工毕先生是自行伪造合同及补充协议与邵女士签订,公司没有授权他收取押金,也没有收到该押金,该行为是毕先生个人行为,邵女士应向毕先生追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邵女士主张的利息损失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同时,中国旅行社认为邵女士等人支付的旅游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使退还相应款项,也应该在按照市场价补齐价款后,退还剩余费用。

  经济之声:二位如何看待这一做法?

  胡钢:这个合同应该是成立的,而且如果消费者确实没有把相关的款项打到特定的公司,而是某个账户,消费者也没有过错,因为消费者是按照对方的指示来执行的。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的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经济之声: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由来已久,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普通民众开放出境游,旅游企业为防止游客滞留境外不归,要求事先交纳“出境游保证金”,但收取多少,以及收取和退还方式有没有明文规定?

  胡钢: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要求组团旅行社支付押金的情况越来越少,所以消费者不要单纯听信所谓的以高额押金为由进行优惠或者无偿的旅游,这样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

  赵萍:实际上这都是旅行社以优惠价格来吸引游客参团,同时弥补自己团费损失的一种手段,但我们国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明确的政策指向对其进行规定。但是我个人理解国家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所以消费者擦亮眼睛是非常重要的。

  经济之声:记者调查采访时发现,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保证金的情况非常普遍。目前,旅游保证金在收取、管理、退还等环节存在哪些问题?对旅游者资金安全和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带来哪些安全隐患?

  赵萍:去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收取保证金及数额。同时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方式,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担保,采取现金形式的应以银行等第三方托管方式收取,以保证资金安全,另外,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游的担保形式、金额、用途及返还时间和方式。

  另外,我建议消费者选择一个相对正规的旅行社。最后,除了像老人、儿童等需要额外关爱的人群,如果语言能力尚可,消费能力也还不错,自助游其实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

编辑:关宇玲

关键词:押金;邵女士;出境游;补充协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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