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11日消息(记者张茜 刘柏煊 李思默)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记者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三项文件,从税收优惠、税收职能、税收征管三方面来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规定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文件还要求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和支持复工复产。文件指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方面,最新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了18条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要包括: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在发挥税收征管作用方面,《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指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公告》中明确,纳税人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