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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 人肉搜索有许多种形式,但最引争议的是其中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获取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周久耕“天价烟局长”事件、周正龙“华南虎”事件,曾几何时,“人肉搜索”在反腐纠错上立下了丰功伟绩。然而,大量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曝光在公众耳目之下,也在拷问着人肉搜索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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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一石激起千层浪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有报道称,其中规定禁止进行“人肉搜索”。 草案第39条明确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因此可以认为,按照条例不可随意进行人肉搜索。详细 草案细读
表述实在太模糊,何谓“擅自”?是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还是没有上级命令?又是哪个上级呢?如此立法,尤须谨慎!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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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
[案情]2007年12月29日,因丈夫王菲有外遇,31岁的女白领姜岩跳楼身亡。她曾在自己的博客上记载了自杀前的心路历程,贴上丈夫王菲与第三者东某的合影照片。为了祭奠姜岩,并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大旗网也制作了专题,将王菲、东某的真实姓名和合影照片等粘贴在网上。
[判决]法院认定张乐奕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乐奕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分析]王菲婚外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应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张乐奕将王菲的私人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扩大了传播范围,对相关网民发起“人肉搜索”、谩骂、骚扰王菲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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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起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人肉搜索”案
[案情]2007年8月,严先生从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辞职。离职次日,这家公司的经理王先生便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文中称严先生为“贼”,盗窃公司电脑数台,给单位造成损失30多万元,并称“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所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通缉令”中还公开了严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
[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宣判: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一家北京市发行的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向严先生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并赔偿严先生经济损失1300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分析]“通缉令”中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在失窃事件还没有侦查结果的情况下,使用了“通缉、盗窃、抓捕”等文字,足以让一般读者认为严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此举使严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已经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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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实施。 |
刑法不是万能管家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认为,将“人肉搜索”纳入刑法目前来说还不成熟,“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起草工作尚未启动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难以得到明确界定,仅有刑法的规定还远远不够。”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研室主任薛瑞林则告诉《国际先驱导报》,“人肉搜索”刑事立法可行性不高,刑法不是管家婆,别什么事情都找它。”【详细】 |
个人隐私与社会公益应立法加以区别
事实上,出于公民监督公权的目的,搜集、公布涉及“社会公益”的官员或公共事务的一些信息,与上述“人肉”公民的隐私,完全是两回事。这种区别在立法中应有所体现。 “人肉搜索”只是当前公民监督公权的权宜之计,并不是制度性建设。其实,有了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官员的财产公开、财政支出公开,假如普通老百姓能从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查到局长买一支笔花了多少钱,“人肉搜索”还有什么意义?【详细】 |
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
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更多来自法律界、社会学界、互联网领域的专家呼吁,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应当自我约束,并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详细】 |
人肉搜索立法需要厘清边界而非禁止
具体说就是,法律法规在厘清人肉搜索边界时,一方面,既能约束参与人肉搜索的公众,能够把握好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自觉尊重当事人的各种公民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人肉搜索在反腐等方面有益的部分,法律法规不能以各种名义简单打压,抹煞其正面价值。简单的例证就是,网络举报和网络征集线索,都应该归为人肉搜索积极层面的价值。一句话,如何立法厘清人肉搜索的边界,考验着相关立法部门的能力和智慧。【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