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权利更关注程序正义]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于今天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意见征求方式———————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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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补偿边界界定

[强制搬迁应先予以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

《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予以了专章规定。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征求意见稿对征收补偿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详细]

——————解读:强制措施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具有合法性——————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但同时,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则,不能够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蛮的方式画等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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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二:公共利益界定

 

[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七种公共利益可为征房前提]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危房改造]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非因公共利益拆迁应自愿公平]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详细]

——————解读: 征收程序必须公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程序公正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强调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在征收程序上充分考虑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打破了原来那种在征收决定的形成问题上,地方政府的话语垄断权。而且还引入了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引入法院对行政过程的外部监督。这些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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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三:当事人权利保障

 

[实施搬迁禁断水断电断气]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非法手段实施搬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详细]

——————解读:从“拆”到“搬”的制度进步——————

“房屋征收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立法民主,能够有力遏制闭门立法中利益集团所施加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制定出一部符合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并能真正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法规。” [详细]

 

[征求意见稿——我国首部有关征收的专门立法中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变化,折射出的立法指导精神是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合法的私人财产权。但受访专家也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焦点问

题仍然存在争议。]

 

[旧房改造是否属公共利益]

  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利益,由谁认定,认定的程序怎样,被征收人如果有异议,如何寻求救济?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3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居首位。

[争议应当由谁来裁决 ]

  征求意见稿专设“征收程序”一章,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王轶认为,相比《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因为危旧房改造而进行的征收设定了门槛

[补偿怎样做到“拆一还一住房保障”]

  如何实现补偿公平、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中立,也是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之一,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用16个条款规定了补偿。

 [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如何规范]

  王轶告诉记者,对于涉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新的立法是否调整,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存在很大争议,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如果不是基于公共利益,就不能适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不能由政府进行征收

[法律阳光何时照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曾经在上海闵行区潘蓉案件中担任潘蓉夫妇代理人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就意味着,目前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条例涵盖 [详细]

 

   

 北大5学者之王锡锌、沈岿:修改拆迁条例要拿出诚意

 2010年新年伊始,王锡锌呼吁有关部门要争取又快又好的推出新拆迁条例。他说,目前公众已经有了很高的期待,因此,新“拆迁条例”必须拿出诚意,解决存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详细]

 

媒体:推敲细节拆迁才能让百姓满意
如何避免类似的忧虑?只能依靠程序细节,在各个环节上设置公平的程序规则,避免行政意志的干扰。例如南京市的拆迁评估机构曾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产生,如此便在机构选择上首先排斥了政府“内定”的可能。不仅如此,选择评估机构之后,还应通过一系列程序细节,来防止各种可能的暗箱操作 [详细]

 

故事:反拆迁点子人的江湖

 

2009年底,昆明一栋楼房挂出条幅“信春哥,房子

不会被拆迁”。“信春哥”在强拆中似乎发挥了效

果,强拆当天拆迁方没撞开门,在楼上妇女威胁跳

楼的情况下放弃强拆离去。知道内情的人说,女业

主不可能知道“春哥”,这主意是拆迁点子人出的

。拆迁点子人这个群体,在拆迁运动中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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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配套当时的《城市规划法》。

  1994年7月5日,我国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拉开了房地产市场化序幕,开发商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就在当年,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逐渐倚重土地财政。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仍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14日,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

  2008年以来,尽管我国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但相关立法仍在进行中,据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在近两年时间里,配合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强了理论研究,并到广州、大连展开调研,与被拆迁人进行座谈。 [详细]

 

——拆迁怪招——

 

  

 

[株连式拆迁]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府采用“株连”公职人员的手段,促进村民签订拆迁协议。柳园街道陈庄村四十余名公职人员,因亲属没有签订拆迁协议,遭当地政府通知要“开除公职”。

 

[偷袭式拆迁]

  2009年12月24日平安夜,浙江宁波一女子与家人到市区的教堂去做祈祷,第二天早上才回到家。没想到,“家”居然不见了。一夜时间里,原本立着的二层小楼被拆成一地废墟。

 

[拔根式拆迁]

  今年1月2日上午,深圳横岗街道办执法队在拆除五层楼的违章楼,居然从一楼拆起,而且拆了一半之后就撤离了现场,留下一栋摇摇欲坠的歪楼树立在村里。

 

[突击式拆迁]

  在拆迁条例修改正在推进之时,有些地方出现严重的突击拆迁现象。很多反映突击拆迁情况的特快专递被送到有关专家手中。专家指出这可能让矛盾在短时间内释放出来。

 

[骚扰式拆迁]

  2009年2月,南宁市某小区屡发一些蹊跷的事:有住户家的玻璃被石头砸烂,不少住户发现家门的锁孔被人用胶水堵住……一业主说,一年多前,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准备拆掉居民楼建“大厦” [详细]

   

——拆迁语录——

  

  我不承认“钉子户”的说法,我翻看人生的字典,在我的字典里没有这个词。我坚持阳光拆迁,不管权贵还是平民一致对待,我想我们的人民群众都是有水平、有觉悟的。

  —继吕日周、仇和之后,山西大同出了位铁腕地方官:“造城市长”耿彦波,把大同变成了一座“巨大的工地”,对于如何对待“钉子户”,耿彦波告诉媒体记者说。

 

  极个别“钉子户”漫天要价,动不动就挂个煤气罐跟你玩命,一经媒体报道,好像他就成了弱者,其实地铁(公司)才是弱者!

  —2009年2月15日,广州地铁公司总经理丁建隆在广州两会小组讨论上大声“诉苦”。

 

  “钉子户”也导致了房价上涨,把开发商都当成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和过街老鼠不公平。

  —2009年春,在全国政协会议分组讨论中,身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的政协委员穆麒茹,谈到拆迁时遇到的“钉子户”,如此直言。

 

    信春哥,房子不会被拆迁。
  —2009年底,昆明一栋楼房挂出条幅“信春哥,房子不会被拆迁”。“信春哥”在强拆中似乎发挥了效果,强拆当天拆迁方没撞开门,在楼上妇女威胁跳楼的情况下放弃强拆离去。


  这我还管不了,一楼二楼别去啊,要去就去跳五楼
  —66岁的河北省承德市牛圈子沟镇村民王秀珍向镇委书记史国忠央求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史国忠以开会没时间、不熟悉情况为由,让王秀珍“别找他,反映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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