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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病该不该向月嫂索赔?法官提醒请月嫂要擦亮眼

2017-08-21 09:11:00来源:北京晨报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推进以及老龄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家庭聘请月嫂为新生儿和产妇提供月子期间的护理服务。月嫂行业俨然成为朝阳产业,月嫂市场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月嫂薪酬更是水涨船高。但同时,相关纠纷也层出不穷。日前,房山法院结合几起涉及月嫂服务的纠纷,以案说法,提醒各位准父母在选择月嫂时留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 起诉月嫂生病传染宝宝

  高先生在妻子怀孕期间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选派高级月嫂方大姐为高先生的妻子和孩子提供产妇以及婴幼儿护理,服务期共42天。合同签订后,高先生即支付了服务费1.8万元。

  孩子出生后,方大姐依约到高先生家中照顾产妇及孩子。不久,高先生的孩子因病被送至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肺炎。孩子病好后,高先生认为方大姐没有社保部门颁发的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或高级母婴护理师资格证书,此外,方大姐在护理过程中给新生儿喂食奶粉的次数和总量经常超标,造成孩子呛奶。同时,方大姐在护理婴儿期间患有感冒,仍继续看护孩子,导致感冒病毒传染给孩子进而引发肺炎。

  高先生认为,正是由于家政服务公司委派的月嫂方大姐不具备母婴护理的专业知识以及资质,且存在重大过失,给自己一家人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因此起诉要求家政公司退还服务费1.8万元,并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索赔诉求

  被告家政服务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所委派的月嫂具有相关从业资质,通过专业考试,且在服务期间,高先生也曾以书面形式对月嫂的服务表示非常满意。家政公司表示,月嫂只是服务人员,并非专业医护人员,高先生之子患病与月嫂服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诉讼中,法院查明方大姐作为月嫂,曾受过正规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了培训合格证,还持有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同时,在护理高先生孩子的过程中,方大姐每天都做了详细的护理记录。根据记录上的信息,方大姐给高先生家宝宝喂奶粉的时间间隔、次数、食用量与所用品牌奶粉的建议喂哺表基本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高先生主张被告应为其指派具有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等资质的母婴护理师,但涉案合同对此并无约定,高先生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同时,根据高先生之子所用品牌奶粉提供的建议哺食表及护理记录,其给孩子喂奶的次数及用量并未明显超标。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 护理不当丧失泌乳能力?

  李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领。怀孕期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月嫂许大姐,并和对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许大姐在月子期间照顾她和孩子,她为此支付8千元。

  李女士产子后,许大姐如约入住她家开始提供护理服务。但在护理期间,李女士的一侧乳房发生肿胀,并引起发烧,最终丧失了泌乳能力。随后李女士与许大姐解除合同,并重新从另一家家政公司聘请了月嫂,同时支付服务费1万元。事后,李女士认为,正是因为自己轻信了许大姐的建议,没有及时就医,才最终导致该侧乳房丧失泌乳能力,此后不得不购置奶粉喂养孩子,身心遭受巨大影响,于是一纸诉状将许大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3千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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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启慧
关键词: 月嫂;护理行为;轮状病毒肠炎;孩子出生;孩子父母

孩子生病该不该向月嫂索赔?法官提醒请月嫂要擦亮眼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推进以及老龄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家庭聘请月嫂为新生儿和产妇提供月子期间的护理服务。护理期间,吴先生之子因病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新生儿肺炎及轮状病毒肠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