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4日消息(记者王红霞)近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提升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质量,化解校外培训中产生的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强调,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额纳入监管范围。仅持线上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仅持线下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非学科类培训。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接受培训方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20:30,线上不得晚于21:00,且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机构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开展培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培训。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指出,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培训机构开展宣传活动须依法依规,不得随意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华东师范大学课程教学研究所教授张薇表示,《“双减”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挑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发,及时回应了《“双减”意见》对全面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吸收最新政策对校外培训市场治理提出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原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及完善。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抓好落实,把推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落实“双减”工作的重要环节加以推进,多措并举,宣传引导广大合同当事人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动校外培训市场有序运行、理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