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 构建环资审判“江西模式”

  央广网南昌12月30日消息(记者王一凡)12月2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关于推进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构建“覆盖全面、管辖科学、职责明确、特色鲜明”的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进行了规范。

  《意见》的出台,以实际行动参与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服务“五河两岸一江一湖”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不断完善江西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机制和制度体系。

  《意见》提出,要构建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地域管辖审判体系,全省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体系已基本建成。在内设机构改革中,105个基层法院有87个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署办公),其他18个也成立了专门的合议庭;12个中级法院均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二是建立流域(区域)管辖审判体系,部署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对涉流域、区域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实现司法保护一体化。

  《意见》要求,要推进流域(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建设。一是科学规划布局。根据流域(区域)面积和所在地法院的地理位置、审判力量等情况,依托现有人民法庭机构,合理规划法庭布局,科学划定管辖区域。二是确定受案范围。流域(区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与流域(区域)保护密切相关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案件。上诉案件由法庭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负责审理。三是做好工作协调配合。流域(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要加强与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必要时通过联合发文、会议纪要等方式,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四是完善便民举措。要探索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便民举措,完善配套措施,拓宽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立案和资料收转渠道,通过开展远程审判、巡回审判,解决因集中管辖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不便,提高办案效率。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有效开展工作;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做好案件办理时,加强对集中管辖、审判模式、裁判规则、损害鉴定、损失计算、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不断积累经验,打造品牌;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加强业务学习,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司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