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31日消息(记者张茜)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专家认为,未来挑选保险产品可依据偿付能力指标。

  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也就是《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征求意见稿》所提到的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偿付能力,则指的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首先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保险科普作者槽叔说:“什么叫三支柱呢?我们讲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这是过去两三年‘偿二代’在具体实践中总结出的一套方法论,我们按照这个方法论去监管保险公司,简单来说就是好用,我们这次要把它提上来。宣告监管的许多具体工作要从现在开始真正落地,要动真格了。现在人马已经备好了,就等着抓落实、抓细节了。”

  未来挑选保险产品可依据偿付能力指标

  槽叔分析,这次的《征求意见稿》释放了两个重要信号,总结为两个要点就是“请回答”和“请行动”。对于第一个信号“请回答”,槽叔指出,此前不少险企的动向都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找到了脉络,例如前段时间太平洋保险在伦敦上市,正对应着《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槽叔分析:“前一段时间监管部门对于天安人寿、华夏人寿等公司的接管,其实它的底层监管逻辑也可以从这次的征求意见稿里找到。这次的稿件里面也提到了对于接管甚至破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第二个信号就是‘请行动’,针对保险公司的新的文件下来以后,保险公司一定要行动了。因为我们知道,‘偿二代’实施以后,只有经营稳健,尤其是专注于长期保障类保险的这些公司,其偿付能力充足率才会很理想,但那些经营非常粗放,且花了很多精力在短期投资型保险上的保险公司,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就要下降。”

  《征求意见稿》还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具体而言,偿付能力达标公司需要达到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槽叔认为,这些指标今后将可以作为挑选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参考。

  槽叔分析:“这次监管规定了,银保监会以后也会定期,比如按季度为单位去发布整个行业的偿付能力情况,包括各个公司的情况。如果未来你在挑选保险产品的时候,就不要再以什么品牌来看保险公司了,因为品牌是没有标准的,你不妨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综合偿付能力指标、核心偿付能力指标以及风险评级去操作,这些是看得见、摸得着,而且是国家规定的制度。你按这些标准去挑选所谓的好坏公司,其实是更理性的一种操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