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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委“亮剑”保险业违法失信行为 提出6类联合惩戒措施

2017-08-31 08:5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31日消息(记者王建帆)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监高……”这是《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针对违法失信主体的几项联合惩戒措施。这个备忘录昨天(30日)由国家发改委、保监会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涵盖了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等5方面内容。

  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介绍,《备忘录》的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三是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监管。

  罗青举例说,联合惩戒对象将被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违法失信行为将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此外,联合惩戒措施还有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3大类。

  罗青说,这次的《备忘录》参与部门多、惩戒范围广、惩戒措施实。《备忘录》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同时选取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但一些业内人士担忧,联合惩戒涉及多个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部门协调的难度,从而导致制度难以落地。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要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沟通,保障信息共享,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

  梁涛说,“要充分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联合应用,将惩戒措施落实到机构、个人;保监会将尽快建成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丰富各类信用信息的采集维度,统一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打破信息孤岛。”

编辑: 赵亚芸
关键词: 部委;保险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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