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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改迎来“三权分置”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

2016-11-04 08:43: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4日消息(记者王建帆)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中办、国办最近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有评论说,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它将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带来哪些影响呢?国务院新闻办昨天(3号)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就此作出解读。

  三权分置顺应农民需求

  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是指把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开来。而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解释了将经营权另立出来的目的:

  韩长赋:现在顺应农民要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农民无论进二、三产业还是进城市,他还想给自己留一个后路,同时他又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所以这次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格局。

  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过去,农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是捆绑的,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留守老人、儿童又无力耕种,出现土地大量抛荒。所以,韩长赋认为,通过“三权分置”,把经营权流转给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韩长赋:通过实行“三权分置”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作为要素要流动起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样就可以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新的路径和制度保证。

  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了4.6亿亩,超过承包地的三分之一。在一些沿海地区这一比例已达到二分之一。有分析说,尽管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是流畅的,但也存在着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间的矛盾和纠纷。那么,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呢?韩长赋说,这次出台的《意见》就厘清了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双方在承包地上的权利。韩长赋强调,“三权分置”的核心问题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韩长赋: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又赋予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权能。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

  韩长赋:经营权属于合同管理

  另一方面,有评论指出农地的“三权分置”也面临一些难题,比如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如何界定它的法律地位,如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激活经营权等等。继续来听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是怎么解读的。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但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应该如何界定还不明确。对此,韩长赋表示,经营权属于合同管理:

  韩长赋:农户流转土地给经营主体,现在实行合同管理,就是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的新经营主体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规范运行,农民集体以及政府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加以指导。

  稳定经营者预期

  在实践中,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担心农地产权不完善,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出现不敢放手投入的现象。韩长赋说,《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作出了三方面规定,稳定经营者预期:

  韩长赋:一是明确了经营权内涵。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二是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是鼓励创新方式,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央广短评:农地“三权分置”要不忘初心

  “三权分置”作为一项农村经营制度的重大改革,有效解决了当前农村人地分离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有人因为一些现实的困难,质疑“三权分置”进一步推进的可能性,他们认为把农户分散的农地集中成一定规模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又比如一些投资者因为产权完整性问题不敢放手投入等。

  要回应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厘清“三权分置”的“初心”是什么。事实上,土地流转并不是目的,推动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才是这项制度创新的初衷。在不少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城市,但目前城市工商产业的基础还不足以稳固地支撑这么多农民的各项保障,所以,农村土地权益的调整,需要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为农民留下退路。另一方面,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规模经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也是“三权分置”的重要出发点。而无论是哪个目标,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就明确表示,土地流转的规模要从实际出发,顺其自然,绝不搞行政命令、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

  当然,对于“三权分置”这类重大的制度改革,一系列政策改革和法律修订是必要的,我们需要把它放到农业现代化的整个历史过程中考量。只要方向对了,就该给予它足够的历史耐心。

编辑:昌朋淼

关键词:农村;农民;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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