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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意见出台 专家:一场深化国企改革真挑战

2016-08-19 08:43: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19日消息(记者丁华艳 张子雨)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国企职工持股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但三中全会提出员工持股后,市场对于新一轮改革如何实施还是期待已久。《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已经在昨天由国资委对外下发。《试点意见》可操作性较强,对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等关键事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试点企业有四大条件

  哪些企业可以开展试点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说,有四大条件:

  白英姿: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应该达到一定的比例,公司董事会当中应该有非公有制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士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退,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经营收入和利润的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试点条件意味着:以国有独资形式存在的公益类企业,并不在试点范围之内。而工业收入和利润九成以上来自企业集团外部市场,也规避了较大关联交易的可能性。

  以岗定股推动骨干员工持股

  对于什么人能持股,《试点意见》明确的原则是“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白英姿说,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高管持股,而是骨干持股。岗位调整时所持股份随之调整,防止股权固化。

  白英姿: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对于什么人不能持股,《试点意见》也做了严格的规定。

  白英姿:党中央、囯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系列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员工持股计划有望激发国企的活力,让国企员工分享企业的成长与收益。但在以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实践中,失败的教训也不少。有些实施职工持股的企业,因基本原则把握不好、方案设计不合理、运作不规范等原因,出现持股员工人数明显过多、重激励轻约束、股权退出难、新的“大锅饭”等情况,有的甚至产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试点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试点一哄而起

  首先是,这次试点的推进节奏,将更加稳妥。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说,将选择少量企业开展首批员工持股试点,成熟一户开展一户,防止一哄而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而且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

  二是规范员工持股涉及的关键环节。明确主要釆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白英姿说,员工持股不是无偿获得,《试点意见》规定,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入股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为了防止不当入股,《试点意见》也有详细规定:

  白英姿:试点企业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也不得向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

  保证囯有股东控股地位

  此外,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试点意见》规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囯有股东控股地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34%。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专家点评:一场深化国企改革的真挑战

  国企员工持股,当然值得尝试,但国企员工如何持股,才能既保障国有资产的权益,又激发国企改革的活力,仍然需仔细研究与斟酌。专家点评:一场深化国企改革的真挑战。

  点评专家:复旦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磊。

  石磊:这个员工持股与90年代初讲的全员持股有所不同,这次特别强调几个原则,一个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这主要是针对过去国有资产在不同程度上的流失而提出的,这种流失有一部分是由操作的程序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不公开而导致的。

  第二就是增量引入,增量扩股。为什么我们要强调这一点?过度分散持股确实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所以在存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借助于增量的扩张和结构的调整来促进存量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一个非常值得肯定的原则。

  第三就是以岗定股和动态调整。以岗定股的意思就是我们不是把所有员工都纳入持股范围,而是让一部分人参与,参与度过高不好,参与度过低也不好,这里面有一个均衡的问题。但是另一个方面我们也不能固化股权收益的绑定关系,所谓的动态调整就是根据绩效的原则,有效的可以继续持股,甚至可以扩大持股,无效的就应该动态退出。

  第四,既然是试点,那就一定要有严格范围的选择,仅仅有规范还不行。首先,目前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另外,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技术性、指标性的操作方案还需要细化,尤其是各个行业进入了试点也不一样,这次我们特别强调科技型的企业,科技型企业本身是劳动雇佣资本,就是说投资人不一定是技术知识产权真正的拥有者,而部分员工可能是真正的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在这些企业里,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激励,让他们共同维持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才是我们真正要达到的目的。分股权不是我们的目的,分股权是手段。

编辑:张乔

关键词:国企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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